各学院: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我院毕业生到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代偿初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2年毕业的基层就业学生;2017—2021年毕业的学生可补申请。
(二)毕业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须3年以上(含3年)。25个边境县(市)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迪庆州3个县(市)是指: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三)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标准
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1)
(二)《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2),表格中需要填写的“学费金额或助学贷款金额”一律用铅笔填写,其它信息填写用黑色碳素笔。
(三)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毕业证复印件以及《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3)。
(四)报送材料需准确完整填写,不得涂改,附件表格不得修改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学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引导和鼓励作用。
(二)通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有关材料邮寄至学生处。
联系人:赵筱
联系电话:15288300498
联系邮箱:1292439945@qq.com
邮寄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小哨乡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xlsx
附件4: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无附件).pdf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2023年1月6日